仪器设备在借用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验,如有损坏,按《浙江传媒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事故赔偿处理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 爱护国家和学校财产,加强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 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实践教学活动中造成设备损坏的,经估值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应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坏价值在3000元~6000元(含6000元)的,由责任人赔偿3000元及(3000元~6000元超出部分)的60%;损坏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由责任人赔偿4800元及(6000元以上超出部分)的40%。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实践教学、科研创作等活动中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除全额赔偿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周内办理赔偿手续,填写“浙江传媒学院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设备赔偿单”,并于一个月内完成赔偿。
第五条 在工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说明情况和当场核实,取得确实的、有效的旁证材料,可免于赔偿。
第六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材料,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并酌情分别给予适当地批评教育和处分。
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所有。
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
2024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