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应该严格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生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增强学生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保证我院学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根据《党章》相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党员纪律条例,以明确学生党员在各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生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时刻关注社会时事热点和国家重大事件,始终坚持理论学习,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在同学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对于违反本条例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不积极主动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不主动思考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思想汇报内容不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没有深刻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思想汇报或读书心得仅限于一般的抄写,流于形式,不能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材料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无故缺席2次及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3.经常无故不参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活动,不能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或学习心得材料,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二条 学生党员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培训,必须参加“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必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党员会议和各项社会活动,积极承担各项社会工作,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党支部的支部书记(或党校班主任)当面请假、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如病假者需附上医院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各学生党支部必须对每次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进行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
1.一学期内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政治学习、组织活动1次或请假达2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无故缺席、迟到早退2次及以上者或请假达三次及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3.对于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常无故缺席政治学习、组织活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若学生党员由于难以预见的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缺席,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党员要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刻苦努力。学生党员必须首先是一名合格的学生,在学习成绩上达到本班50%以上水平,并在学习态度方面成为其他同学的表率,带动周围的同学共同进步。
1.一学期内有1门重修或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60%以下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
2.一学期内有2门及以上重修,或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排名后10%,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正式党员由支部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情况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或因主观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若学生党员由于难以预见的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院党委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对待。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加强日常行为规范,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及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一)宿舍管理
1.党员所在寝室内有使用违禁电器的现象,有乱拉电线的现象,有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的现象,有同学夜不归宿的现象,学生党员知情而不及时向相关辅导员汇报的,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2.党员使用违禁电器,在寝室内乱拉电线,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未经请假批准外出通宵不归的现象,有其他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况,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课堂纪律
1.一学期内有2次及以上事假,不能正常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2.本学期有无故旷课2次及以上,有无故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有不遵守课堂纪律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有影响学院或系的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的言行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五条 党员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在评审奖学金、评选先进等方面谋取个人的荣誉和利益,不得在毕业就业等方面对学校或学院的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在其它类似方面为达到个人目的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党员不得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财物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破坏他人的财物。
1.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做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对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极差者,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六条 党员必须维护党组织和集体的团结,不得参加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不得采取任何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得诋毁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
对于违反本条例者,给予如下处理:
1.做出破坏团结行为或对他人破坏团结的行为推波助澜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并向受损害者公开道歉。对情节严重或拒不认错、没有悔改表现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参加或组织任何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帮派活动者,一经发现,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党员应该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要勇于在党组织内和集体中进行自我批评,并以实际行动及时纠正错误和缺点;应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认识和改正错误、缺点。党员应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进行斗争,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及不良倾向等,必须立即向党组织汇报;发现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类似的行为,应挺身而出进行斗争和制止。
对于违反本条例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听任他人采取错误行为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支持、助长或参与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党员应该密切联系群众,热情关心群众,应主动在学习、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同学。必须完成好党支部安排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工作,经常关心所联系的建党对象,帮助其尽快成长。
对于违反本条例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严重脱离群众、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九条 党员应该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不得做出破坏校风建设的行为;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违反各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条例者,支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党纪处分。违反各级组织制订的文明守则或学校的各项纪律者,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由支部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 党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文明守则,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违反校纪校规者,除按照《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从重给予行政处分外,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做出严重败坏风气的行为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有屡次违反上述条例,或同时违反上述数条条例,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加重处分。发生超出本条例范围的问题时,若党章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此类规定的,由学院党委酌情进行处理。
上述各条例由各学生党支部执行,年级辅导员对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学院党委进行定期抽查。
本条例适用于电视艺术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电视艺术学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