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有关规定和《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传院学[200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2013年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详见《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和
《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今年评审的是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获得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三)学院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具体的评审规程,并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确保学院所有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各学院要采用召开评选大会的形式公开评选国家奖学金,要求国家奖学金申请人以公开答辩的方式在大会上介绍自己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由教师、学生评委团联合投票,差额评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人选,鼓励学院将评选大会达到形式多样,气氛活跃的效果。(若个别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名额不足,可以展示会的形式进行。请各学院将评选大会、展示会的时间、地点、流程等形成文案和本学院评审规程于10月25日上报学生处备案,)
(四)今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为21个,根据各学院学生比例划分(不含2013级新生),各学院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
人数
比例
上学期剩余比例
最终比例
实际人数
剩余比例
播音主持艺术学院
586
1.43
-0.08
1.35
1
0.35
电视艺术学院
998
2.44
-0.42
2.02
2
0.02
电影学院
92
0.23
-0.04
0.19
0
电子信息学院
837
2.05
0.52
2.57
3
-0.43
动画学院
628
1.54
-0.46
管理学院
817
2.00
0.43
2.43
-0.57
国际文化传播学院
602
1.47
-0.17
1.30
0.30
设计艺术学院
719
1.76
-0.35
1.41
0.41
文化创意学院
625
1.53
1.36
0.36
文学院
722
1.77
0.00
新媒体学院
768
1.88
0.16
2.04
0.04
新闻与传播学院
717
1.75
0.27
音乐学院
475
1.16
-0.37
0.79
-0.21
总人数
8586
21
0.01
21.01
备注:若学院根据标准未能评足的,请于10月21日前将情况告知学生处,由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调配。
(五)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在认真核实申请学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公开评审程序,最后研究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组认真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材料,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无论是学院、学校在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都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表彰及发放
国家奖学金的表彰及发放详见《浙江传媒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传院学[2007]28号)文件精神。具体执行根据国家奖学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另定。
各学院请于10月25日完成所有的评审工作,并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学院也可自行增加其他有特色、有亮点的内容)
2、学院所有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3、本学院《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以上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详见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doc
附件2:2012-2013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xls
二О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