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创作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率和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创作秩序,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通仪器设备、器材外借必须以保障本学院教学和日常工作为前提条件面对全校师生开放。
第二条 仪器设备借用分为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
(一)教学计划内的仪器设备借用采取无偿借用,不收取费用。
教学计划内使用是指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完成教学计划表所列的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等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
教学计划内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无偿借用的具体范围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含实践学时的课程教学
(2)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集中性实践教学
(3)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不含实践学时的课程,但确实有需要(如演示等)的课程教学
(4)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含实践学时的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内学时不足以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酌情给予课程配套实践学时,按班级为单位学时数不高于该课程计划实践学时数的50%且限于实验计划表中所涉及的实验室及设备。
特殊情况需无偿使用仪器设备,需由借用人书面申请,报学院行政责任人审批。
(二)教学计划外无偿使用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范围:
(1)到账10万元以上的教师横向课题(对外社会服务)
(2)以作品为成果的省部级以上教师课题,且与所借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确切相关的
(3)学生以影音作品形式参加学科专业竞赛的(附学科专业竞赛目录)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内创作项目:
a、校领导签字批示的活动及项目
b、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示且有校领导参与的活动及项目
c、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主办的相关活动及项目
d、以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相关专业教师或学生为主体参与的学校及其他部门相关活动及项目
(三)在保证完成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创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对外有偿借用和共享。
(四)有偿借用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仪器设备借用通过线上与线下同时管理,实行留痕管理。
仪器设备在借用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验,如有损坏,按《浙江传媒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事故赔偿处理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学校财产,加强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 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实践教学活动中造成设备损坏的,经估值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应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损坏价值在3000元~6000元(含6000元)的,由责任人赔偿3000元及(3000元~6000元超出部分)的60%;损坏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由责任人赔偿4800元及(6000元以上超出部分)的40%。
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实践教学、科研创作等活动中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除全额赔偿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周内办理赔偿手续,填写“浙江传媒学院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设备赔偿单”,并于一个月内完成赔偿。
在工作中,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说明情况和当场核实,取得确实的、有效的旁证材料,可免于赔偿。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材料,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并酌情分别给予适当地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借用时须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见下列有关制度)。借用时请提前1天至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实验实训中心预约。
(一)无偿借用的审批:教学计划内凭实验课表或实验计划表(包括课外作业)、集中性实践教学凭集中性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学科竞赛、科创项目等凭项目立项书等材料进行无偿借用仪器设备。借用1-3天的,由分管实验室的实验管理员审批;4天以上(含4天)的,报分管实验的副院长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
(二)有偿借用的审批:借用1-3天的,报分管实验的副院长审批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4天以上的,先报分管实验的副院长审批,后报二级学院行政责任人审批通过,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
(三)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如爱丽莎、8讯道、艾美拉等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或拆改解体使用。必须借出或拆改时,指定仪器设备跟机人员或拆改现场监督员,并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实验的副院长审批及二级学院行政责任人审批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和备案。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拟定设备收费标准,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收费标准在校内进行公布。
(二)科研(创作)项目实行除上述提及的第二条(二)的(1)、(2)情况以及科研、学科及创收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用于科研(创作)项目实行无偿使用外,其余都实行有偿使用。纵向项目凭科研立项书,原则上按报备收费标准的0.5倍收取;创收性的合作项目横向课题凭合作协议,原则上按报备收费标准的0.5倍收取;合同、协议有约定从属约定,报项目相应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有偿借用费用按收费通知书,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不收取现金,按校内划拨单转账。收取费用的70%由计财处返还给学院,其中60%列入教学业务费(或事业发展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耗材购置等,40%列入创收性收入。
科研及创收性合作项目收取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有偿借用费,原则上30%由计财处返还给学院,其中70%列入教学业务费(或事业发展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耗材购置等,30%列入奖励性绩效,用于劳务费等开支。
第六条 实验实训场地的借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电视与视听艺术学院(纪录片学院)
2024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