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本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资料)的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结合本院教学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损坏属于责任事故者,除写出书面检查按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同时到保卫部门报案,迅速组织查找,对确认丢失的或被盗的,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并由各级负责人审核与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仪器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损坏严重的要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责任,按管理权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应积极组织力量抢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和高档广播电视设备发生事故还须立即向主管院长报告。
四、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1、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的,操作粗心大意者;
2、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不及时、工作失职或擅离职守者;
3、将实验设备擅自挪作它用者;
4、违反规定,不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动用、拆卸、改修仪器设备者;
5、仪器设备管理不当,搬运不慎,野蛮装卸,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6、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7、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
1、因第四条原因之—造成责任事故的;
2、领、借设备者不能会同管理员仔细检查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后,没有及时向管理员或指导教师声明的;
3、事故责任为二人以上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以班或小组为单位使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但难以认定具体责任人时,由班或小组集体赔偿。
六、处罚规定:
凡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确认后,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物资性质、责任大小、本人一贯表现及认识态度等,具体确定损失的赔偿比例。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计价原则如下:
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不至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只计零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及材料费。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部件,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应按整体损失赔偿;
3、仪器设备损坏,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但还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据情节计算受损价格;
4、对使用性强的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VCD机、DVD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等应严格按当时市场价计算赔偿金额;
5、损失价值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机电设备、工具类按10年折旧,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按5~10年折旧;
6、仪器设备损坏后,应及时汇报。若故意隐瞒不报或销毁等,一经查出,要加倍赔偿及给予处分;
7、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单位或个人应自觉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票去财务处交款,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确有困难者经核定部门领导同意,可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交者,教职工由财务处扣款,学生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